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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11年第15辑) 

主办:宁波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
协办: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目  录
食品农产品
1.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提议阿巴斯甜警示标签 1
2. 欧盟拟修订几种核果中克菌丹的最大残留限量 1
3. 英国对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及化学污染物情况展开调查 2
4. 美国FDA公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下的第一批新规则 3
5. 美国FDA发布第四版《水产品HACCP指南》 4
6. 美将全部实施进口食品筛查预测新系统 4
7. 美国农业部就减少即食食品中的病原菌发布指导方案 5
8. 加拿大召回中国产因未注过敏源速食面条 5
9. 澳大利亚通报中国海藻类产品碘含量超标 6
10. 澳大利亚拟修改生鲜虾仁的进口许可条件 6
11. 澳对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的化学成分迁移情况展开调查 7
12. 墨西哥修订金枪鱼和鲣鱼罐头商业和健康信息规范 7
13. 巴西修订柑橘、大豆、玉米中使用苯扎氯铵的残留限量 8
14. 多国通报中国花生及其制品黄曲霉毒素超标 8
电子电气产品
15. 美国灯具“能源之星”新规定10月1日生效 9
16.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修订新灯泡标签规定 9
17. 中国40个产品进入德国危险产品“黑名单” 10
18. 智利通报家用洗衣机能效认证法规 11
19. 韩国发布清洁空气保护法案 11
20. 台湾将多项信息技术设备纳入强制检验 11
21. IEC发布7.2版音视频安全标准IEC60065:2011 12
轻工玩具产品
22. 欧盟新玩具指令EC符合性声明的强制要求即将实施 12
23. 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就纺织标签议案达成共识 13
24. 欧委会认定EN 14682:2007童装抽绳安全标准符合通用安全要求 14
25. 法国延长含有甲酰胺泡沫垫的禁令有效期 15
26. 法国新环保法案要求产品贴碳标签 15
27. 丹麦发布纺织业绿色指导 15
28. 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第八版限制物质清单 16
29. 美国会修例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16
30. 加拿大邻苯二甲酸盐法规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 18
31. 澳大利亚颁布新玩具安全标准 18
32.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更新 19
化矿产品
33. ECHA公布更新版“物品指南” 20
34. 欧盟委员会公布化妆品法规GMP协调标准 21
35. 欧盟发布新的洗涤剂生态标签标准 22
36. 研究发现二恶英和多氯联苯暴露增加婴儿哮喘风险 22
37. 丹麦拟对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类物质颁布禁令 22
38. 法国民议会通过邻苯二甲酸盐、羟基苯甲酸酯和烷基酚禁令 23
39. 国际化学品秘书处新版SIN名单加入22种内分泌干扰物质 23
40. 全球将实现禁止硫丹的生产、使用、进出口 24
其他
41. 欧盟新草药法规开始生效 25
42. 菲律宾贸工部督促进口商严格遵守进口许可制度 26
43. 巴基斯坦或于年底前开始清真产品认证 26

 
食品农产品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提议阿巴斯甜警示标签
欧盟食品导航网站消息,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正积极推动含阿巴斯甜(aspartame)产品警示标的提议。该委员会认为阿巴斯甜可能会对孕妇造成一定的危害。提议规定,要求将注明“含有阿巴斯甜(为苯丙氨酸的其中一种来源,可能不适宜孕妇)”的标签置于产品之上。
由于此前公布的丹麦流行病学研究中称,一种含有该甜味剂的软饮料与增加早产风险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研究的主持者表示,需要有更多的研究以证实两者是否存在确切的联系。
此外,意大利的另一项报告显示,向雄性老鼠喂食高剂量的阿巴斯甜后,其患癌症的风险也同时增加。该研究虽然通过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法国国家食品、环境及劳动卫生署(ANSES)的审议,但是他们也同时表示,如果需要改变阿巴斯甜40mg.kg.kw的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仍需要更多的研究。
目前,尚未得知欧盟是否会在新食品标签规则中添加阿巴斯甜警示标签的要求。根据计划,今年7月,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之间将就食品标签新规则召开进一步的三方立法会议。返回目录
(来源:FOOD NAVIGATOR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欧盟拟修订几种核果中克菌丹的最大残留限量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欧盟食品安全局就奥地利两家公司要求修改核果中克菌丹最大残留限量的申请,做出如下决定:
商品代码 商品 现行残留量(mg/kg) 建议残留量(mg/kg) 建议理由
140010 杏子 3 4 支持该建议残留量的数据充分,尚未发现该建议残留量会对消费者构成健康风险。
风险评估采用了同级评审过程中的残留定义(克菌丹以及THPI均以克菌丹表示)
140030 桃子(油桃及其杂交品种) 0.02 4 
140040 李子等(西洋李子、青梅、克拉斯李) 1 7 
注:残留量以克菌丹的量计算(欧委会(EC)No 396/2005法规)
另外,欧盟还依据同级评审制定了残留限量。如果欧委会法规(EC)No 396/2005的第12(2)章对残留定义作出修改,那么需要考虑同级评审。
商品代码 商品 现行残留量(mg/kg) 建议残留量(mg/kg) 建议理由
140010 杏子 3 5 支持该建议残留量的数据充分,尚未发现该建议残留量会对消费者构成健康风险。
140030 桃子(油桃及其杂交品种) 0.02 5 
140040 李子等(西洋李子、青梅、克拉斯李) 1 8 
注:残留量以克菌丹及其代谢物tetrahydrophthalimide (THPI)的量计算(EFSA,2009)返回目录
(来源:食品伙伴网)
英国对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及化学污染物情况展开调查
2011年5月19日,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消息,该局近日将对一系列关于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化学污染物,以及一项与猪尸体外观检验相关的试验展开调查,还包括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并征求与此相关的研究。
此次调查的目的就为研究与食品病原微生物以及化学污染物有关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英国零售产品中的丙烯酰胺;
 牛、羊、自由放养的有机鸡的铅含量以及英国富铅地区农场所产的鸡蛋中的铅水平;
 英国具有代表性复合食品样品中所含的环境化学物质;
 英国谷物食品中麦角生物碱以及麦角菌的品种和含量;
 中小食品经营场所出售的预包装即食肉片中的单核细胞增生利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以及其它病原菌;
 贝类动物中的诺沃克(Norovirus)病毒。
此外,其他两种由FSA委托代理的研究项目为:
——研究室内养殖猪的猪尸体外观检验是否可用于室外养殖肥猪,该研究的目的为更新肉制品卫生处理方案,以确保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安全限值。
——研究食品中农药残留处理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对储藏时间、清洗程序、脱皮与烹调方法等展开研究,目前已针对苹果与土豆所含部分农药开展了处理方法。该方法将被考虑应用于更广泛领域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返回目录
(来源:英国食品标准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FDA公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下的第一批新规则
2011年5月4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公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框架下的两项新规则,以确保美国国内的食品安全。这两项法规由奥巴马在1月签署,将于2011年7月3日生效。
第一项规则为加强FDA的执行力以防止潜在的不安全食品进入商品市场。该条法规允许FDA对被确定为在不卫生或不安全条件下生产的食品进行行政扣留。而在此前,只有当FDA掌握了确实证据表明该食品会引起严重的不良健康反应,或可能引起人类及动物的死亡时才能对食品进行扣留。
从2011年7月起,FDA可对疑似掺假或错误标识的产品实行最长达30天的扣留,若有必须还可要求该食品从市场中撤除。在FDA决定是否采取没收或联邦禁令等强制性行为时,该产品将被暂时撤离市场。
第二项规则要求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事先将出口国相同食品被其他国家拒绝的情况向FDA通报,包括动物饲料。新的要求将会给FDA提供更详细的食品进口信息,有助于提高FDA对目标食品的执行能力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该新的报告要求将会根据《2002年公众健康保障和生物恐怖活动防范与应对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 of 2002)下的FDA来往船只预先通报系统执行。
在发现具有威胁的食品时,预先通报系统能帮助FDA及时找出问题产品及其制造商,使其能及时动员对产品进行扣留,同时将对人类或动物构成风险的产品撤离市场。
今年四月,FDA曾运行一网络搜索引擎,以便消费者及时获取关于召回产品的信息。同时,还首次向国会提交了年度报告,描述了FDA在保护美国食品供应所发起的活动。此次公布的两条新规则是FDA在实行新的食品安全法律过程中的新成果。
此外,自规则签署后,FDA就进口和预防控制法案同业界和消费者团体召开了两次大型会议,并同其他联邦、州和国外政府达成了一致的合作关系。返回目录
(来源: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FDA发布第四版《水产品HACCP指南》
据美国FDA官方网站消息,FDA近期发布了第四版《水产品HACCP指南》,以履行已升级为法律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FDA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新版指南文件的变更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更新了贝类动物病原菌的采后处理方式——包括海洋弧菌与副溶血性弧菌;
 修订了时间与温度以更好地防控鲭毒素(组胺)与病原菌;
 纳入自上版发行后的所有变更的法规与耐受水平;
 纳入美国市场上最新的海鲜风险信息;
 与海鲜有关的潜在疾病与损伤的说明将更加具体。
该文件有助于海鲜加工商建立与执行其HACCP计划。然而该文件并未详细说明消费者、食品商店或餐馆应采取的安全性操作。返回目录
(来源:食品伙伴网)
美将全部实施进口食品筛查预测新系统
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局长马格丽特•汉伯格在国会重申,美国所有口岸年内将全部装配运行“动态进口合格测试风险评价预测系统(PREDICT)”筛查进口食品安全性。新系统将取代FDA现行的“进口辅助操作管理系统(OASIS)”。
OASIS系统采用手工方式对生产商、进口商、或产品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在一定程度上更依赖审查人员的记忆来完成工作,在决定具体进口食品货物是否实施“放行”或“扣留、抽检”中存在人为的差异性,缺乏规范性。而“预测系统”将通过综合信息处理方式给出即将进口货物的量化数值,并根据该数值对相关进口食品货物的风险属性进行划分,为口岸实施针对性查验提供依据。同时,该系统的一个重要工作目标就是加大对高风险产品检验把关力度,减少对低风险产品实施过多检验把关措施,提高低风险产品通关效率,最终实现口岸查验货物的定向性工作目标。预测系统数据库信息包括:进口产品历史数据记录、进口商信息、生产商信息、原产国信息以及实验室检测数据、国外相关工厂检查结果信息。此外,系统也动态跟踪相关的自然灾害信息、国外产品召回信息,以便对高风险项目进行及时识别。
“预测系统”于2005年开发,已在全美20个FDA职能区域中的洛杉矶、纽约、旧金山、西雅图4个区域进行测试,还将在佛罗里达、波多黎各口岸运行。4月底前,全美近50%的口岸将使用该系统;下一步,系统运行顺利情况下,所有口岸将推广运行该系统。另外,从洛杉矶口岸的测试结果显示,采用预测系统后“自动通关(无须进一步检验)”货物数提高了60%。
据FDA数据,今年美国FDA管辖进口货物将有望达到2400万批,涉及13万进口商、30万个国外生产厂。对此,FDA执行建立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有针对性的货物检查措施,即对经过风险分析确认具有高风险的货物实施具体检查。目前,FDA对所有进入美国货物的检查或抽样比例低于1%。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美国农业部就减少即食食品中的病原菌发布指导方案
2011年4月25日,据美国农业部官方网站消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与检验局(FSIS)出台一套有关减少即食食品中的病原菌的指导方案,以帮助小型肉类与禽类产品制造商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
鉴于2010年的多起与疾病相关的召回事件,FSIS改善了即食肉禽类产品指南,着重强调了造成召回的原因。某些召回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产品加工后有病原菌进入其中。这套方案的出台有助于减少这些情况下的污染,例如烹调或调制完后加入酱油或者香料的过程。
这套法规并非针对肉禽类产品生产厂家的强制要求,而是为了帮助小型制造商更好的遵守FSIS现行法规。FSIS将在重要指南文件中公布这套指导方案。返回目录
(来源:食品伙伴网)
加拿大召回中国产因未注过敏源速食面条
4月30日,加拿大食品检疫局(CFIA)和Simply Asia 食品公司联合宣布对中国产速食花生面条实施自愿性召回,原因是该产品中含有过敏原牛奶成分,但未在标签中标明。
此次受到召回的产品来自Simply Asia公司,名为Roasted Peanut Noodle Bowl,每袋240克。产品由中国进口后分销至加拿大各地。
食用该未注明过敏原产品,可能会对过敏反应者造成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事故。截至目前加拿大并未收到任何事故报告。Simply Asia 食品公司也立即采取了行动从市场上撤除该类产品,同时,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食用并丢弃被召回产品,与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及获得全额退款。返回目录
(来源:加拿大食品检疫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大利亚通报中国海藻类产品碘含量超标
近期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进口违规通报显示,我国输澳多款海藻类产品因碘含量超标遭通报。
据悉,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规定,进口海藻类产品(不包括海苔与紫菜)碘含量不能超过1000 mg/kg。然而据近期通报显示,我国输澳海藻类产品的碘含量最高可达7100 mg/kg,我国相关出口企业有必要对此进行关注。
澳大利亚对我国海藻类产品的具体通报信息如下:
违规日期 产品描述 违规类型 违反原因(包含检测结果) 标准
2011年1月25日 干海藻(Dashi kombu dried seaweed) 污染物 检测出的碘含量超标,结果: 7100 mg/kg IFN 10/10
2011年2月1日 海带(Kelp slices) 污染物 检测出的碘含量超标,结果:3900 mg/kg IFN 10/10
2011年2月2日 干海藻(Dried seaweed) 污染物 检测出的碘含量超标,结果:4300mg/kg,5100 mg/kg IFN 10/10
2011年2月25日 干海藻(细长的、肥厚的) 污染物 检测出的碘含量超标,结果:5700mg/kg IFN 10/10
2011年3月11日 干海藻 污染物 检测出的碘含量超标,结果:4800mg/kg IFN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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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品伙伴网)
澳大利亚拟修改生鲜虾仁的进口许可条件
2011年4月28日,据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官方网站消息,澳大利亚拟修改生鲜虾仁的进口许可条件。从2011年5月9日起,进口商或者代理机构必须在货物通关前向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提交对虾白斑综合病毒与黄头病病毒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详见:http://www.daff.gov.au/about/publications/interim-inspector-general-of-biosecurity返回目录
(来源:食品伙伴网)
澳对食品接触包装材料的化学成分迁移情况展开调查
近日,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收到大量的报告,称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化学成分可能会迁移至食品或饮料中。因此,为了评估澳大利亚食品和饮料包装中的化学成分是否会对人体的健康和安全造成风险,FSANZ在2010年食品中双酚A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食品包装材料中的化学物质展开了一系列调查。
此次的调查对象为65种采用玻璃瓶、纸质、塑料或罐头等材质进行包装的食品和饮料。调查中集中发现了一系列可能通过包装迁移至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包括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全氟化合物(perfluorinated compounds)、环氧大豆油(epoxidised soybean oil,ESBO)、氨基脲(semicarbazide)、丙烯腈(acrylonitrile)以及氯乙烯(vinyl chloride)。但调查结果显示,食品中并未检出邻苯二甲酸盐、全氟化合物、氨基脲、丙烯腈和氯乙烯,只有一小部分的样本中检出了较低水平的环氧大豆油(ESBO产自大豆油,被用于一系列塑料包装中)。但是FSANZ称,被检出的环氧大豆油水平低于欧盟制定的国际迁移限量,并不会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
澳新食品标准局表示仍会继续监控双酚A以及其它可能迁移至食品和饮料中的化学物质,以作为第24期澳大利亚总体饮食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返回目录
(来源:澳新食品标准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墨西哥修订金枪鱼和鲣鱼罐头商业和健康信息规范
2011年3月30日,墨西哥发布G/TBT/N/MEX/212号通报:修订1995年9月22日公布的墨西哥官方标准NOM 084 SCFI 1994——金枪鱼和鲣鱼罐头商业和健康信息规范。
通报的标准规定了产自国内或国外的在墨西哥销售的金枪鱼和鲣鱼罐头显示的商业和健康信息要求,目的是确保消费者具有清楚、充分的信息以便购买适合其需求的产品。标准第2、3.2、3.3、3.4、3.5、3.6条、第4条(金枪鱼和鲣鱼罐头显示的商业信息)、第5.6、第6条已经修订,附录A已经删除,附录B已经修订并且重新命名为附录A/ NOM 084 SCFI 1994。
该标准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同为:2011年6月2日。返回目录
(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巴西修订柑橘、大豆、玉米中使用苯扎氯铵的残留限量
2011年4月29日,巴西发布G/SPS/N/BRA/746号通报,拟修订巴西卫生监督局2003年发布的165号决议草案,允许苯扎氯铵(Benzalkonium Chloride )用于下列作物种植:
作物名称 施用方式 残留限量/mg/kg 安全间隔期/d
柑橘 叶面喷洒 2.0 3
大豆 叶面喷洒 0.1 5
玉米 叶面喷洒 0.005 3
此修订案将于2011年7月生效,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返回目录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多国通报中国花生及其制品黄曲霉毒素超标
近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预警通报显示,我国出口花生及其制品中的黄曲霉毒素存在超标现象,不同国家对黄曲霉毒素残留量的要求不尽相同,我国相关出口企业有必要对此进行关注。
各国对黄曲霉毒素的残留限量要求如下:
欧盟:要求供人食用的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量不得超过2μg/kg,总量不得超过4μg/kg;加工前或食用前需进行处理的花生中黄曲霉毒素B1的量不得超过8μg/kg,总量不得超过15μg/kg;
日本:要求花生中黄曲霉毒素的总量不得超过10μg/kg;
美国:要求花生中黄曲霉毒素总量不得超过20μg/kg;
澳大利亚:规定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总量不得超过15μg /kg;
韩国:要求花生中黄曲霉毒素的总量不得超过15μg/kg,黄曲霉毒素B1的量不得超过10μg/kg。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电子电气产品
美国灯具“能源之星”新规定10月1日生效
美国环保局宣布灯具“能源之星”规定1.0版本将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由该日起,灯具的能效必须较现行“能源之星”所规定的高出30%,才能贴附“能源之星”标签。
“能源之星”是一项自愿性标签计划,旨在确认及推广节能产品,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能源之星”标签适用于超过40类产品,包括家用电子产品、洗衣机、抽湿机、洗碗机、冰箱、室内空调、商用油炸机、商用热食存放柜、商用冰箱、商用蒸煮锅、电脑及其他办公室设备,以及照明产品。
环保局表示,符合“能源之星”规定的灯具较标准灯泡耐用至少10倍,而且会继续达到其他严格的表现要求,能迅速亮起,光线输出优良,灯具用料也较少有毒物质。灯具并会附带3年保用证,超越业界现行惯例。局方又指出,符合新“能源之星”规定的照明技术有许多种,包括荧光和LED照明,可供消费者选择。
为顺利实施新的能源之星规定,环保局已制订以下时间表:
 由即时起,生产商可选择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其产品符合灯具类1.0版本的规定。
 6月15日之后,认证机构将停止为取得RLF 4.2版本及SSL 1.3版本资格的申请进行认证工作。现存证书的有效日期至10月1日。
 10月1日起,任何附上“能源之星”标签的灯具必须符合1.0版本的规定。所有产品的RLF 4.2版本及SSL 1.3版本认证将告失效。认证机构只会为申请1.0版本认证的产品进行认证工作。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修订新灯泡标签规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近日公布关于修订委员会2010年7月制订的新灯泡标签规定的最终规则。
委员会把新规定的生效日期,由2011年7月19日推迟至2012年1月1日,让生产商有更多时间把新标签加到包装上。此外,由2013年起将不符合联邦能源效益标准的白炽灯泡(例如75瓦灯泡),委员会已给予豁免,不须符合新标签规定。
2010年7月,委员会公布对电器标签规例的修订,对一般用途灯泡,即中型螺纹基座白炽灯泡、节能灯泡及发光二极管(LED)灯泡实施新的标签规定。新规定包括一个“照明资料”(Lighting Facts)标签,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灯泡亮度、全年能源成本、寿命、色貌及能耗等资料。其后,美国电器生产商协会上书委员会,要求:
(1)把新标签生效日期推迟至2012年1月1日,节能灯泡除外;
(2)把节能灯泡的新标签生效日期押后至2013年1月1日;
(3)对由于联邦能效标准被修订,将于2014年前被取缔的白炽灯泡予以豁免;
(4)对标签的格式规定作出若干修订,特别是适用于小型包装者。
鉴于新标签规定涉及多种包装形式,牵涉范围广泛,如海外生产及包装,因此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把新标签规定的生效日期推迟至2012年1月1日。不过委员会没有把节能灯泡的新标签实施日期进一步推迟,因为他们认为节能灯泡是消费者容易购得的高能效灯泡,倘若延迟生效日期,将令消费者丧失新标签规定带来的裨益。
联邦贸易委员会还豁免未能符合2013年能源效益标准(即75瓦灯泡)的白炽灯及未能符合美国能源部的2012年7月14日标准的反射灯遵守新标签的规定。现行标签规定(如灯泡流明、瓦数及寿命等资料)仍适用于上述两种灯泡。不过,委员会并未豁免未能符合2014年标准(即60瓦及40瓦灯泡)的产品。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中国40个产品进入德国危险产品“黑名单”
德国劳动保护和劳动医学局日前发表了其年度报告,推出了“2011年危险产品”名单。其中电器和玩具因没有达到安全规定危险性最大,包括电饭煲、煮水器、吹发机、热风供暖机、洗衣机等,及大型器械、施工机械和叉式装卸机等。有78个危险产品进入该名单,其中有40个是来自中国。意大利和德国各有7个和5个产品进入名单,分列第二、三名。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产业安全指南网)
智利通报家用洗衣机能效认证法规
2011年4月13日,智利发布有关洗衣机能效分析和/或测试协议的通报(G/TBT/N/CHL/170)。通报法规草案(2011年3月28日第PE Nº1/06/2号法规)规定了家用洗衣机的能效认证程序。
家用洗衣机能效分析和测试依据为IEC 60456:2010《家用洗衣机性能测量方法》。能效认证程序分为两种:①型式批准+例行检查;②特殊认证。
每类型号的测试样品数为1台,例行检查包括制造商许可和进口货物许可,频率为每年一次。通报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返回目录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韩国发布清洁空气保护法案
2011年5月3日,韩国环境部(MOE)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空气污染,发布《清洁空气保护法案》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内容概述如下:
• 加强了柴油车辆的排放标准(欧6)
• 加强了建筑机械的排放标准(等级4)
• 加强了重型汽油和燃气车辆的排放标准(欧6)
• 采用了新的轻型柴油车辆颗粒物数量(PN)标准
• 采用了新的汽油直喷(GDI)车辆定期维修(PM)标准
• 加强了轻型汽油车辆蒸发排放标准
• 扩展了重型柴油车辆和建筑机械的使用期限
提意见截止日期为自通报日期起60天。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台湾将多项信息技术设备纳入强制检验
2011年5月3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拟将用于信息技术设备或网络使用的服务器、路由器、桥接器、交换器和集线器纳入强制性检验的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此类产品进口或在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单独关税区销售时必须符合安全和EMC检验要求。
所有上述产品的技术要求是与相关IEC 或CISPR标准一致的CNS标准。对于服务器,有2个可选合格评定程序供生产商和进口商选择,即产品认证登记(RPC)或核准型号批量检验(TABI)制度。对于路由器、桥接器、交换器和集线器,适用合格声明制度。
拟生效日期2012年1月1日。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IEC发布7.2版音视频安全标准IEC60065:2011
2011年2月15日,IEC正式出版了7.2版IEC 60065:2011《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该版本为IEC 60065:2001(7.0版)及其两份增补件A1:2005和A2:2010的整合版。
IEC 60065:2011适用于直接或间接连接至电网电源、预定用于家用和类似室内使用的接收声音或图像的设备、放大器、负载和源传感器、电机驱动设备(无线电唱机、磁带录音机和电影放映机等)。本标准不适于设计在三相额定电源电压超过433伏(有效值)以及其他情况下额定电压超过250伏(有效值)的设备。
本标准给出了基于IEC 60536的安全和分类术语,并且规定了适用设备的标识、绝缘、元器件、电气连接和固定装置、电离辐射防护、耐热、机械强度和稳定性等要求,以及对于防水溅的电源驱动电子设备的要求。返回目录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轻工玩具产品
欧盟新玩具指令EC符合性声明的强制要求即将实施
欧盟于2009年6月发布了新的玩具指令2009/48/EC,将于2011年7月正式开始生效。据悉,现行的指令88/378/EEC并未对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做出要求,在新指令要求下,EC符合性声明将成为强制性要求。
符合性声明是新指令中对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它必须由制造商签署。签署EC符合性声明后,制造商必须承担玩具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任。
根据新玩具指令2009/48/EC,EC符合性声明必须声明产品已证明符合“必要安全要求”,并说明使用了哪些协调标准。EC符合性声明至少须列明以下内容,且被翻译成销售所在国家的语言:
1.玩具唯一的识别号;
2.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3.对该声明负唯一责任的制造商;
4.声明的产品(供可追溯的识别码),应含有足够清晰以供识别该玩具的彩色图像;
5.上述四条声明的物品应该与欧共体相关协调立法一致;
6.有关协调标准使用的参考,或者是与合格声明具体内容相关的参考说明;
7.适用情况下,列明由哪家验证机构执行了哪项验证活动,并颁哪些证书;
8.附加信息:签署者代表的企业或机构(地点和颁布日期)(姓名,职能)(签名)。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就纺织标签议案达成共识
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于2011年4月20日就欧盟提议的纺织品名称和相关标签议案达成共识。新的纺织标签将更关注于新的纤维名称和新颖纤维的发展和更新,旨在鼓励纺织和服装行业的创新,使消费者能更快从创新产品中获益。
值得关注的是,欧洲议会成员(MEPs)要求纺织产品必须要有强制性原产地标签,同时指出,欧盟应该与其他对原产品标签有严格规定的国家结成同盟,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原产地标签有助于表明产品来源,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误导标签。
然而,在非正式协议前,该议案遭到了个别成员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反对,遂原产地标签议案被搁置,但是议会表示会积极争取与其他标签相关的议案。因此,折中的议案为制定“非纺织动物来源产品”产品标签;非纺织包括真皮以及皮革。该标签将有助于消费者在购买时从真皮中区分合成皮毛。
在原产地标签这一问题上,理事会同意欧盟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召开审查和评估程序,以决定该议案是否可行。该议案(评估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将会为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原产地信息和其他纺织产品可追溯性信息。评估报告将会根据评估结论以决定是否进行立法。委员会报告评估的其他重点还包括:
•• 欧盟协调护理标签要求的可能性;
•• 欧盟层面的统一服装尺寸系统;
•• 社会和环境标签;
•• 服装上的易过敏和易燃指示;
•• 是否与过敏反应,着色剂、杀菌剂、纳米材料等存在因果联系。
欧洲议会将在5月的理事会会议上再次展开讨论,并在不久将来将该议案翻译为其他欧盟官方语言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之上。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欧委会认定EN 14682:2007童装抽绳安全标准符合通用安全要求
3月29日,欧盟委员会通过2011/196/EU号决议,认定EN14682:2007儿童服装抽绳安全标准符合2001/95/EC指令的通用安全要求,并决定在《官方公报》中发布引用该标准。
2000年11月,欧委会授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起草欧盟安全标准,解决儿童服装抽绳所造成的窒息和伤害等风险。CEN据此制定通过了EN 14682:2004标准。
2007年9月,CEN通过新版标准EN14682:2007,替代了EN14682:2004。新版标准澄清了儿童服装的绳带和抽绳要求,并包含了说明图示。但当时,欧盟《官方公报》并未发布引用该标准。
2008年11月至2010年2月,欧盟11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联合调查了市场上童装对EN14682:2007的合规情况。各国市场监管机构向欧盟RAPEX系统提交了400多份不符合EN14682:2007要求的通报。这些通报在2009年RAPEX收到的通报总数中占了相当大比重。
欧委会决议认为,标准EN14682:2007《儿童服装安全—儿童服装的绳索和抽绳—规范》符合2001/95/EC指令的通用安全要求,因此应该在《官方公报》中发布引用,替代引用EN14682:2004标准。返回目录
(来源:仪器信息网)
法国延长含有甲酰胺泡沫垫的禁令有效期
2011年5月3日消息,法国和比利时曾于2010年12月对含有甲酰胺(Formamide)的泡沫拼图垫子颁布三个月的临时禁令,使其成为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对甲酰胺泡沫垫实施禁令的国家。2011年3月14日,法国将该禁令延长至2011年7月15日。
据悉,根据欧盟新的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甲酰胺从2013年7月起将被禁止在泡沫垫中使用。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法国新环保法案要求产品贴碳标签
法国政府近日出台的“新环保法案”要求,法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将被强制性要求披露产品的环境信息,这其中包括要标示其整个生命周期(即从原料、制造、储运、废弃到回收的全过程)及其包装的碳含量,即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出来,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该法案已于2010年7月12日通过,2011年7月1日将开始试运行至少1年。
作为全球化产业链条上的供给方,中国的大部分外贸型企业在国际形势要求下也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碳标签大范围被企业及消费者接受,势必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如何将企业的产品总碳值降低将成为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返回目录
(来源:中华纺织网)
丹麦发布纺织业绿色指导
2011年4月26日,据CHEMICAL WATCH的消息,丹麦环境部面向丹麦纺织企业发布了一份行业绿色指导。
环境部指出在布料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会对环境造成巨大影响。目前全世界纺织供应链中有超过2000多种化学物质正在使用,其中大部分物质是有害的;全球25%的杀虫剂使用是为了生产纺织行业上游原材料——棉花。丹麦也认为本国纺织行业的水电等能源耗费量很大。返回目录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美国服装鞋类协会发布第八版限制物质清单
近日,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对外发布了第八版限制物质清单(RSL),希望通过改版限制物质清单向业界提供最新的来自世界各地的法规要求信息,产品包括家纺、服装以及鞋类产品。以下为第八版中新补充的监管要求:
部分 变化
阻燃剂 限制栏中将不得使用阻燃剂,如磷酸三(2,3-二溴苯基),双(2,3-二溴烯基)磷酸酯和磷酸三(1-丫丙啶基)-氧化磷溶液(TEPA)。
表面涂层中铅的限制 将加拿大列入限制使用含有铅的表面涂料中的国家之一。
金属部件中的镍限制 限制镍的使用以及与皮肤接触。
有机锡化合物 将此前的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hT)的限值由0.05ppm改变为0.5ppm。
邻苯二甲酸盐 将加拿大和丹麦添加至对邻苯二甲酸盐提出限制的国家。
其他化学物质:甲醛 波兰和越南规定3岁以下儿童,日本、韩国和中国规定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产品不得使用甲醛。韩国规定家纺中的甲醛不得超过300 ppm。
附录1中的高关注度物质 将“化合物”改成“物品”,向第三栏中添加“最小值”,栏目标题为“文章中的限值/最小值”,将以下化学物质添加至附录1:
2-乙氧基乙醇,乙二醇单甲醚,铬酸,铬酸和重铬酸齐聚物,重铬酸,三氧化铬,碳酸钴,醋酸钴,硝酸钴,硫酸钴。
附录2 移除伊利诺斯州铅中毒预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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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会修例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美国众议院能源及商业委员会辖下的商业、制造及贸易小组委员会于4月7日举行听证会,审议一项拟对《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做出多项修订的法案。法案的宗旨是减轻《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企业造成的负担并尽可能避免损害消费者;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调查投诉的能力及根据风险安排工作优先次序;以及提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众资料库的功用及资料准确性。
法案主要条文如下:
儿童产品定义:把儿童产品定义内的“12岁或以下”条文撤销,但年龄门槛则有待确定,从而缩窄受监管产品的范围。
含铅量:法案将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1条,把儿童产品含铅量上限下调至100ppm的规定延迟实施。这项修订也包括:(i)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风险把含铅量上限规定的适用年龄提高至13岁;(ii)含铅量标准仅适用于标准生效后制造的产品;(iii)为由合金制造及不能被吞下的儿童玩具零件制订新含铅量上限;(iv)若零件仅含微量铅及不能被吞下,应为其制订豁免条件;以及(v)允许销售或分销不符合含铅量上限规定的二手产品,以解决二手店问题。
第三方测试:法案修订《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4条,(i)为若干优先标准(油漆、儿童首饰、婴儿床、奶嘴及小型零件)保留第三方测试规定以及(ii)基于以下情况给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酌情权,要求就其他标准进行第三方测试:(a)委员会为小产量产品订立豁免条款或另类测试规定,(b)委员会裁定第三方测试的好处可抵销额外成本,以及停止执行有待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最近通过的第三方测试规定,藉此减低对低产量生产线所造成的负担及确保好处可抵销成本。
耐用育儿产品:法案修订第104条,规定耐用育儿产品自愿性标准一经修订,法案内的有关规定即会自动修改。
邻苯二甲酸盐:法案修订第108条,(i)减少受1,000ppm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上限规管的零件及产品种类,(ii)令上限规定不具追溯力,以及(iii)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遵照慢性危害顾问小组报告展开有关工作。
追踪标签: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若干产品或产品类别就经济上难以实行的标签规定给予豁免,并制订另类规定。
公众资料库:法案将修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内的公众资料库规定,只容许受到真实损害或面对损害风险的人士以及其家人和其他授权代表作出损害报告,同时制订一个加强产品识别的流程,藉此减少不真实资料和加快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调查进度;此外,也禁止向资料库呈交失实资料。
虽然美国国会内越来越多议员认为需要修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以减轻这项法例意外地对美国企业造成的负担,但修订细节仍存争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助理执行理事豪厄尔(Robert Howell)在听证会上强调,委员会提出4项建议改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例如,委员会同意国会应给予该会更大弹性,免除若干类产品的含铅量上限,并认为把现时含铅量上限由300ppm降至100ppm的规定不应具有追溯力,现有库存产品应不受影响。此外,委员会相信,国会可考虑对普通儿童书本及其他儿童纸张印刷品豁免含铅量上限。委员会也希望继续与国会合作解决低产量生产商所关注的问题。
多个行业协会已表明支持上述法案,其中包括自行车供应商协会及美国服装鞋业协会。但也有反对意见,美国环境健康研究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Health Research)总监科克斯(Caroline Cox)在听证会上表示,若把含铅量上限由总含量标准改为曝露标准,势必损害公众健康,并影响规管及业界需要。科克斯认为,总含铅量测试是“客观一致的”,检测设备不昂贵;但含铅量暴露标准是“主观不一致的”,企业难以按此为据测试产品。科克斯也指出,环境健康研究中心的检测显示至少96%的儿童产品符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含铅量规定。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加拿大邻苯二甲酸盐法规将于2011年6月开始实施
加拿大邻苯二甲酸盐法规的实施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根据邻苯二甲酸盐法规,禁止销售、进口,或以广告形式推广含有六种邻苯二甲酸盐的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法规规定的六种邻苯二甲酸盐使用限量为1000毫克/千克。
同时,加拿大还对《危险产品法案(邻苯二甲酸盐)》附录I第二部分和《危险产品(玩具)法规》12(2)部分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所有十四岁以下儿童在学习或玩耍中使用的玩具,以及用于四岁以下婴儿放松、睡眠、清洁卫生、进食或出牙的护理产品中,六种邻苯二甲酸盐的使用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千克。
1.所有聚氯乙烯制成的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不得超过1000毫克/千克。
2.所有聚氯乙烯制成的可能被放入四岁以下儿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葵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也不得超过1000毫克/千克。返回目录
(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大利亚颁布新玩具安全标准
近日,澳大利亚标准机构颁布了新玩具安全标准AS/NZS ISO 8124-1: 2010: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这项标准以ISO 8124-1:2009为基础,附加澳大利亚本国的标准变更,规定了儿童玩具的一般安全、结构和标签要求,以及测试方法。
目前,AS/NZS ISO 8124-1: 2002中的部分要求仍然是强制性的,由《贸易惯例法》消费者保护通告所引用。
除了保留所有AS/NZS ISO 8124-1:2002现有要求外,新标准增加了针对以下玩具的新要求:
 近耳玩具
 手持玩具
 摇铃
 挤压玩具
 桌面、地板和摇篮玩具
 玩具滑板车
 半球形玩具
 变更弹射玩具小部件评估方法
 玩具枪标识指引
此外,新标准还采纳AS/NZS 62115作为电玩具的安全要求。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更新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工作小组日前发布了有机纤维加工标准3.0版本。新修订内容包括:
 禁止服装加工方法有害工人健康;
 要求到2014年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认证产品中的聚酯来自消费后的回收材料;
 允许聚丙烯被作为一种“其他纤维材料”使用;
 配件将有更多的材料可以选择;
 新版本允许织物进行符合全球有机纺织品毒性标准的处理;
 制定了降低水和能源消耗的目标。
希望成为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认证的公司须从2012年3月1日起遵守新版标准。返回目录
(来源:全球纺织报)
化矿产品
ECHA公布更新版“物品指南”
2011年4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更新后的《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该最新指南提出如下要求:
1.从2011年6月1日起,所有物品类企业必须要向ECHA通报候选清单上的高关注物质(SVHC),不论是企业生产的还是进口的含高关注物质的物品。
2.所有物品企业准备自己产品的REACH符合性说明以向欧盟成员国的REACH执法员证明产品符合REACH法规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就0.1%的计算方式、是否属于物品的判断方式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新的指南的主要内容还有:
1)带前言的指南文件。在该最新的物品指南的前言中,明确说明“这份指南并没有得到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充分支持,并在实际强制执行中会碰到分歧。”这说明该指南文件在整个欧盟境内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新指南并没有得到德国、法国、瑞典、奥地利、比利时、丹麦6大成员国家及挪威的支持。如果企业有出口到上述国家,请务必留意自己物品类产品中的SVHC的含量。
2)异议国家的观点:“一旦是物品,永久是物品”。例如,一件大型复合物品,如汽车或电脑,可能满足REACH法规下的物品定义,但其零部件和组成成分也满足物品定义。然而,根据现有指南,SVHC含量统计只针对复合物品整体而言。而异议成员国认为复杂物品的部件应该被定义为REACH物品。
3)新指南提出了“组产品”的概念。“组产品”意思是一组产品。组产品可以:
 分别使用(一套厨房用具中的锅,盅。)
 一起使用(手提电动工具,电池和充电器)
 组装成单一物体(组合家具)
因此,组产品不可以被看做一个物品,但是被看作很多个物品,物质和混合物的组合。
4)物品中高关注物质通报完成时间规定。如果产品中含有在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SVHC的物质,含量超过0.1%,吨位超过1吨,需要在2011年6月1日完成通报。如果含有的SVHC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再列入的,则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通报,例如假如含有第四批SVHC物质,则需要在2011年6月15日完成通报。
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4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目前已经可以向ECHA进行物品中高关注度物质通报。
5)新指南附录中明确指出其他法规对物品中物质的限制。例如,在Directive76/768/EC中列出禁止在化妆品里使用的物质,Directive88/378/EC中对玩具里金属生物药剂量的限制等,当企业关注REACH法规时,也不要忽略其他重要立法,以免阻碍出口贸易。
新的物品指南对企业有更多的指导意义,也表明REACH法规的实施越来越细化,对于执法也更有针对性。同时由于德国、法国、瑞典等几个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观点不一致,对出口到这些国家的非欧盟企业会造成极大不便。返回目录
(来源:瑞欧科技)
欧盟委员会公布化妆品法规GMP协调标准
2011年4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EN ISO 22716: 2007化妆品—良好生产操作(GMP)—良好生产操作指南》(ISO 22716: 2007),公告该指南正式成为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GMP协调标准,也就是说,符合EN ISO 22716: 2007即表示符合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GMP要求。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规定,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要求,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EEA内的生产商为责任人(除非该生产商指定其他人作为代理),责任人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确保产品的生产流程符合良好生产操作(GMP)。
EN ISO 22716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了相关要求,包括人员、场所、设备、原材料、生产程序、质量控制、废弃物、分包、投诉和文件记录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要符合这些要求,建立、实施并维护相关的符合性体系,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并且施以持续不断的努力。因此,建议化妆品企业为EN ISO 22716认证要求做好提前准备,使产品全面及时地符合要求,顺利地行销欧盟市场。返回目录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欧盟发布新的洗涤剂生态标签标准
2011年5月3日,CHEMICAL WATCH网站消息,欧盟委员会近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的洗碗和洗衣用洗涤剂生态标签标准,并对特定的化学品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使用限值,同时禁止洗涤剂中使用化学成分磷酸盐(phosphates)。
此次新标准的制定原因是此前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完全禁止磷酸盐用于洗涤剂和限制其他含磷酸盐化合物用量的法规草案。
新的生态标签标准取代了原先已于4月30日到期的标准,有效期为4年。已被授予旧生态标签标准的制造商可继续使用该生态标签直到2012年4月30日。返回目录
(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研究发现二恶英和多氯联苯暴露增加婴儿哮喘风险
2011年5月9日消息,近日公布的《食品和化学毒物学》称,斯堪的纳维亚科学家证实,婴儿在出生前过多暴露于多氯联苯和二恶英会增加其出生后患哮喘的风险。
研究人员对挪威公众健康研究机构所收集的205份问卷调查进行了分析。其中发现,产前若孕妇在日常生活中过多接触暴露的多氯联苯(PCBs)、二恶英以及丙烯酰胺,婴儿患哮喘的几率会相对增加。此外,科学家称,虽然产前丙烯酰胺暴露与调查中的健康问题并无直接联系,但是二恶英和多氯联苯暴露却会直接导致出生后婴儿得哮喘及其他传染病的风险。返回目录
 (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丹麦拟对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类物质颁布禁令
2011年5月3日消息,丹麦环境保护署(MIM)近日宣布一项国家计划,拟对室内物品或可能与人体粘膜接触的物品中使用的四类邻苯二甲酸盐物质颁布禁令。该举措涵盖的物质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以及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这也是丹麦为响应REACH法规的限制措施而提交至欧洲化学局的提案。
丹麦环境保护署指出,在限制令生效之前,提案必须交至欧盟,以便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能对其展开讨论。
丹麦环境部长Karen Ellemann称,此举意义重大,该化学品法规也可能提至欧盟层面。若欧盟实施该禁令,将促使欧盟市场上的产品不含有这四种危险化学物质。
据悉,若该提案在丹麦或欧盟最终成为现实,这将是欧盟首次在立法中对由一种以上物质而形成的累积效应进行考虑。返回目录
(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法国民议会通过邻苯二甲酸盐、羟基苯甲酸酯和烷基酚禁令
近日,法国国民议会采纳了一项提案,禁止在产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s)、羟基苯甲酸酯(parabens)以及烷基酚(alkylphenols)三种内分泌干扰物质。该提案以236票同意,222票反对通过,下一步提案将转交于参议会进行审议。
该提议旨在禁止制造、进口或销售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羟基苯甲酸酯和烷基酚的产品。此前在4月5日,提案曾被法国政府社会事务委员会以可能造成重大经济影响而拒绝。议员Mr Lachaud称,此举将对塑料行业造成冲击。
此外,法国卫生部长Xavier Bertrand表示在今年年底以及2012年法国国家食品、环境及劳动卫生署(ANSES)发布关于这三种物质的各项专家最终报告前,不宜对这三种物质做出任何决定。返回目录
(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国际化学品秘书处新版SIN名单加入22种内分泌干扰物质
国际化学品秘书处(ChemSec)日前发布新一版SIN(需立即替换物质)的物质名单,ChemSec提出,22种具内分泌干扰属性的物质应作为高关注物质(SVHC)禁止使用。第一批SIN名单于2008年发布。
进入SIN 2.0名单的22种物质多数为玩具、食品包装和化妆品中常见的化学物质。例如:羟苯丁酯(又称尼泊金丁酯,butylparaben)和羟苯丙酯(又称尼泊金丙酯,proylparaben)作为防腐剂广泛用于个人护肤品;二苯酮-1(benzophenone-1)、二苯酮-2(benzophenone-2)和二苯酮-3(benzophenone-3)是紫外线吸收剂的主要成分;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和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P)是常见的增塑剂。
在布鲁塞尔的听证会上,ChemSec的执行理事Per Rosander表示,3年前发布的第一批SIN物质名单收效显著,帮助了许多企业自觉采取物质替换行动并加强了这些产业的供应链信息交流。Rosander希望SIN名单能发挥诸如SVHC清单一样的全球影响力,从而使欧盟对内分泌干扰物质的研究现状步入一个新的台阶。
欧盟方面预计在2013年提出明确的内分泌干扰化学物质(EDC)概念。环境健康专家们希望新的SIN名单帮助企业在2013年逐步淘汰替换SIN名单中的EDC物质。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REACH解决中心)
全球将实现禁止硫丹的生产、使用、进出口
4月29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上,硫丹最终被列入公约附件A,并规定了特定豁免。这意味着5年后,全球范围内将实现禁止硫丹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部分豁免有可能会延长至10年)。这一决议将于一年后生效。
印度、中国和乌干达在讨论中提名了特定作物虫害的豁免,涉及的作物包括棉花、咖啡、茶、烟草、豆角、西红柿、洋葱、土豆、苹果、芒果、水稻、小麦、辣椒、玉米、黄麻等。
硫丹被增列为禁用物质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还需通过相关程序对这一决议进行核准,才能使其正式在国内生效。而发展中国家淘汰硫丹还面临诸多挑战,如替代品的识别、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库存产品的处理等。在此次大会上,焦点议题之一是发达国家如何承担其历史责任,为发展中国家禁用硫丹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古巴和瑞士联合提出的建议文本提出,在资金机制指南中加入“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替代硫丹的使用应得到资金技术支持”的内容,提交大会讨论后顺利通过。
硫丹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有机氯化合物,广泛用作农业杀虫剂。根据已掌握的数据,硫丹在环境中具有很强的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潜力较大,具有远距离环境迁移能力,对几乎所有种类的生物均具有很强的毒性。因此,在2010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硫丹的风险管理评价草案,建议将硫丹列入公约附件A,并享有特定豁免。此次硫丹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后,使公约受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增加到22种。返回目录
(来源:中国化工报)
其他
欧盟新草药法规开始生效
4月30日,欧盟《传统植物药指令》开始正式实施,未经注册许可的各类天然草药及传统植物成药将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或使用。新法规第一次规定,只允许那些经过长期使用、质量良好的草药进入欧洲市场。
调查显示,在过去两年,超过四分之一的英国成年人开始使用中药,大多是在保健品店和药房直接购买。欧盟相关负责人称,新法案拟在提高药品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免受这些药物的副作用的影响,其中涉及很多常用的产品,如松果菊、金丝桃、颉草、传统中草药和一些印度药品。药品安全主要聚焦在一些草药的药效,以及它们与其他药物之间的交互作用。譬如,金丝桃会影响避孕药的药效,银杏、人参与华法令有相同的稀释血液的作用。欧盟规定,草本药物只有通过药物和保健品监督管理部门(MHRA)的评估检测才可以销售。生产商必须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与其他药物的交互作用、产品规格等。至于传统中药,必须是使用时间在30年以上,其中15年必须是在欧洲,并且只能用于一些小病,如感冒、咳嗽、肌肉损伤、失眠等。
MHRA负责人称,到目前为止大约有211种药物通过审核,其中105种已经注册在案。一些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此表示抗议,新法规太过繁琐。欧洲草本和传统药从业人员协会主席表示,此次新法规必将对草药销售者和他们的供应商产生极大影响。目前,非处方药物占据了大部分欧盟草药市场,新法规的颁布将迫使一些生产商退出药品市场。注册成本太高将直接影响市场上药品的数量和种类。返回目录
(来源:国家标准频道)
菲律宾贸工部督促进口商严格遵守进口许可制度
据菲律宾《星报》5月11日报道,菲贸工部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当地进口商严格遵守该部于2008年发布的有关进口许可管制的第5号行政令。该行政令规定一些关键产品的进口必须取得强制许可,在取得许可之前,进口商不得转让、使用、出售或发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述关键产品包括:家电产品、电子和电路设备、建筑材料、消费品和化学产品等,它们都必须符合菲律宾国家标准。返回目录
(来源:商务部)
巴基斯坦或于年底前开始清真产品认证
巴基斯坦信德省首席部长顾问祖拜尔(Zubair Motiwala)日前称,信德省将在马来西亚清真产业发展局(HDC)的协助下开始清真产品认证工作。
目前,HDC正在向巴有关人员提供清真认证培训,巴有望在6至9个月内开始清真认证工作。
由于巴基斯坦目前尚无清真认证方面相关的法律,因此拟采用马来西亚清真认证模式,并对其做必要修改。
据悉,马来西亚目前共有3800家公司从事清真产业,其中90%为食品公司,10%为化妆品公司和医药公司。返回目录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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